附表3测试:计划符合豁免条件的依据
相关条件载于《2008年集合投资计划法》附表3。其中两项最为关键:计划的投资者必须少于50名,其章程文件必须将全球任何地区的募资活动限定为私人邀请。请注意条文用语为“少于50名”,因此上限是49名;私募条件适用于全球,并非仅适用于马恩岛。
其背景是该法的推广制度。第3条规定了为获授权或获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进行广告宣传或招揽投资的路径;非零售基金类型则适用相应的私下推广豁免。豁免计划通过章程将安排保持为私募,因此不进入公开募集路径。
实践中,登记册显示其主要用于私人用途,例如家族投资载体、俱乐部交易以及熟识人士之间的单一策略架构。IOMFSA自身的统计数据表明,豁免计划是马恩岛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本地基金类型。
计划层面的报告框架
持续报告主要包括季度统计申报及定价错误报告。治理机构负责在私募基金框架内维护计划的发售文件和章程文件。
计划启动后,必须持续确保章程及运营安排符合私募基金条件,包括投资者人数上限和私募基础,才能维持资格。
费用规定较为明确。根据《2023年集合投资计划(费用)令》(SD 2022/0354,自2023年4月1日起生效),豁免计划的申请费和定期费用均为£0;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的综合性《2026年马恩岛金融服务管理局费用令》咨询草案延续了这一规定。截至2026年7月,在依赖任何费用数据前,仍应核对提交Tynwald的2026年最终费用令。《金融服务(杂项规定)法案》亦拟更新《2008年集合投资计划法》,截至2026年7月仍在推进中。
豁免计划、合资格基金与专业投资者基金比较(截至2026年7月)
| 特征 | 豁免计划 | 合资格基金 | 专业投资者基金 |
|---|---|---|---|
| 监管预先批准 | 无 - 该计划不受直接监管 | 无 | 无 |
| 向IOMFSA提交启动通知 | 无需提交 | 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 | 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 |
| 投资者限制 | 少于50名投资者;不得在任何地区公开邀请 | 仅限自行认证的合资格投资者 | 专业投资者 - 通常为机构和高净值投资者 |
| 最低初始投资 | 无法定最低金额 | 无最低投资金额 | US$100,000 |
| IOMFSA持续计划费用 | 无(费用令中为不适用) | 按《2026年费用令》缴纳(自2026年4月1日起) | 按《2026年费用令》缴纳(自2026年4月1日起) |
| 本地职能机构要求 | 职能机构须持牌(第3(11)类),适用豁免者除外 | 须设马恩岛管理人并委任托管人 | 行政管理机构位于马恩岛或可接受司法管辖区 |
职能机构问题:第3(11)类与实质存在
计划层面的框架较为精简,但其服务提供方仍处于适用的持牌边界内。根据《2008年金融服务法》和《2011年受监管活动令》,基金服务属于第3类受监管活动,其中第3(11)和3(12)子类专门涵盖向豁免计划提供的服务。因此,为豁免计划提供服务的管理人或行政管理机构须持有IOMFSA牌照,除非有关安排符合《2011年金融服务(豁免)条例》。SKY7会在架构设计过程中厘清这一取决于具体事实的许可范围。
对于持牌豁免计划职能机构,《2016年金融服务规则手册》(SD 2016/0264,经修订)规定最低股本为£25,000,最低有形资产净值为£25,000。实质存在要求全面适用:至少须有两名居住于马恩岛的董事,且管理和控制须设于岛内。监管机构公布的第3类牌照服务标准为自完整申请提交起3至6个月;这是服务标准,而非法定期限。
这正是自建或收购决策的切入点。设立持牌职能机构需要完成牌照申请和实质建设;收购现有第3类持牌机构则可将牌照服务标准从关键路径中移除。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管理局的适当人选测试均会审查相关人员和所有者的诚信、能力及财务稳健性,并在初始及持续阶段进行评估。在签署任何文件前,我们会说明如何执行该流程。
豁免计划的适用定位
IOMFSA的统计数据展示了市场结构。截至2026年3月31日,马恩岛177只基金的管理及行政管理资产总额为US$11.96bn,但其中只有87只是马恩岛计划,且其中72只是豁免计划。岛内大部分基金业务为境外计划提供服务;本地登记册则以私人投资载体为主。如果您正在搭建此类架构,这属于市场主流,并非罕见情形。
税制也具有支持作用:居民及非居民公司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率均为0%(gov.im)。截至2026年7月,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仅对合并收入达到或超过€750m的跨国集团征收15%的补足税,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该规则与大多数私募基金架构无关,但意味着对最大型集团而言,0%税率已不再无条件适用。
该架构须保持私募性质,投资者人数少于50名。马恩岛是拥有自身监管边界的王室属地,因此进入欧盟市场需另行规划。超出附表3范围的计划通常会重组为合资格基金或专业投资者基金;这两类基金均无需预先批准,并须在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局。有关马恩岛与其他路径的比较,请参阅我们的马恩岛司法管辖区指南。
- 87个中有72个
- 马恩岛本地计划中属于豁免计划的数量(IOMFSA公报,2026年3月31日)
- US$1.64bn
- 截至2026年3月31日豁免计划持有的资产净值
- <50
- 《2008年集合投资计划法》附表3规定的投资者人数上限
- 0%
- 标准企业所得税率,大型集团须考虑第二支柱规则
常见问题
豁免计划 - 常见问题
01 豁免计划启动前是否需要IOMFSA批准?
豁免计划启动前无需IOMFSA预先批准,也无需提交启动通知。计划须完成季度统计申报和定价错误报告,并在整个存续期内持续符合附表3的私募基金条件。
02 豁免计划能否恰好拥有50名投资者?
附表3要求投资者少于50名,因此最多为49名,章程文件还必须确保全球任何地区的邀请均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预计投资者人数将超过这一上限的架构,通常会从一开始便规划转为合资格基金或专业投资者基金。
03 我们的行政管理机构或管理人是否需要牌照?
根据《2008年金融服务法》,向豁免计划提供服务属于第3(11)和3(12)类受监管活动,但依据《2011年金融服务(豁免)条例》获得豁免的安排除外。能否适用豁免取决于具体事实,应在计划启动前通过专业咨询予以确认。
04 监管机构对豁免计划收取哪些费用?
根据所引费用框架,计划本身不收取申请费或定期费用。《2023年集合投资计划(费用)令》(SD 2022/0354)载明了这一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的《2026年马恩岛金融服务管理局费用令》咨询草案亦延续该规定。持牌职能机构须缴纳其自身的第3类费用。截至2026年7月,在依赖任何数字前,应在iomfsa.im核对2026年最终费用令。
05 我们能否在欧盟推广马恩岛豁免计划?
计划章程将全球范围内的邀请保持为非公开形式,因此投资者通过私人安排参与。拟在欧盟进行更广泛分销的架构应采用适当的欧盟基金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