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法律、一套规则手册、两类许可
Cap. 376第一附表列明马耳他金融机构可获许可从事的活动。第4项为支付服务,即第二附表所列的账户服务、现金存入和提取、执行转账、直接扣款和银行卡支付、收单、汇款及支付启动。第10项为发行电子货币。支付机构持有第4项许可;电子货币机构持有第10项许可,实践中通常也持有第4项许可。规则手册第3章规定两类机构的持续经营要求,因此两者是在同一部法律下设置的两套许可范围,而非两个独立制度。
第二附表界定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支付机构可以持有仅用于支付交易的支付账户,其接收的资金不属于存款或电子货币。EMI的业务模式则是发行由客户长期持有和消费的储值。该法第10A条规定客户余额不计付利息,从而将电子货币与银行存款区分开来。如果您的产品留存可供客户消费的余额,这属于电子货币业务,也是决定牌照类别的关键界线。
并列比较
马耳他支付机构与EMI概览(截至2026年7月)
| 比较维度 | 支付机构 | 电子货币机构 |
|---|---|---|
| 法定依据 | 《金融机构法》Cap. 376第一附表第4项 | 同一部法律,第一附表第10项(另加第4项) |
| 核心许可 | 执行支付服务;不提供储值 | 发行电子货币并提供支付服务 |
| 初始资本 | 2(a)-(e)项服务为EUR 125,000;汇款为EUR 20,000;支付启动为EUR 50,000 | EUR 350,000 |
| 持续自有资金 | 初始资本或B方法金额(按支付量计算)中的较高者 | EUR 350,000或日均未偿电子货币余额2%中的较高者 |
| 申请费 | EUR 10,000(从事一项第2类活动) | EUR 15,000(同时从事两项第2类活动) |
| 年度监管费下限 | EUR 25,000另加浮动部分 | EUR 35,000另加浮动部分 |
| MiCA电子货币代币 | 需要EMI许可 | 依据特例条款可开展(规则手册R3-3.3.9) |
EUR 350,000之问: 资本与自有资金
初始资本是两类牌照的首要差异。规则手册规定,提供核心支付服务2(a)-(e)的支付机构最低资本为EUR 125,000,仅提供汇款服务为EUR 20,000,提供支付启动服务为EUR 50,000。电子货币机构的起始资本为EUR 350,000。这些是马耳他采用的PSD2和电子货币最低标准。电子货币业务的最低资本接近支付服务的三倍,并须持续作为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配置。
持续自有资金要求也不相同。支付机构必须持有初始资本或根据支付量计算的B方法金额中的较高者 - 后者按上一年度交易量十二分之一的递减比例计算。EMI必须持有EUR 350,000或日均未偿电子货币余额2%中的较高者,因此其资本要求会随已发行电子货币余额的规模变化。两类机构的自有资金中至少75%必须为普通股一级资本。实际而言,支付机构的资本随处理的支付量变化;EMI的资本则随储存的价值规模变化。
费用类别升级
费用表S.L. 376.03将业务活动分为两类。第1类涵盖放贷、租赁及第一附表所列的其他非支付活动;第2类为支付业务,包括第4项支付服务和第10项电子货币。仅经营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从事一项第2类活动,须缴纳EUR 10,000申请费,年度监管费下限为EUR 25,000。通常情况下,同时提供支付服务的EMI从事两项第2类活动,其申请费升至EUR 15,000,年度监管费下限升至EUR 35,000,两项费用还各有浮动部分,最高为EUR 250,000。
这些监管费标准较新且影响显著: 2024年第366号法律公告于2025年1月1日替换旧费用表后,最低费用由EUR 2,500提高至上述水平。费用不予退还,每年分两期支付,日期为1月1日和7月30日。这些是监管机构收取的费用;现成机构的交易价格另行计算,可询价了解。
升级路径: 先聚焦支付,之后增加电子货币业务
由于两类牌照均受同一部法律规管,支付机构无需重新起步即可扩展至电子货币业务。增加第10项属于牌照变更,即对现有授权进行调整,而非申请新牌照;根据第3(2)条,费用为适用申请费减免25%。对于希望先通过支付业务上线,并在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发行储值的创始人而言,这是一项切实可行的分阶段方案。
商业规划的重点在于扩大资产负债表投入。扩展至电子货币业务会将初始资本下限提高至EUR 350,000,使持续自有资金改为按电子货币余额计算,并将费用档位从一项第2类活动提升至两项。预算应涵盖资产负债表所需的增幅,而不只是变更费用。如果时间安排比自行搭建更重要,已持有所需许可的运营实体可能是更快的路径 - SKY7当前在售的现成马耳他获授权支付机构是正在运营的持牌机构,而非空壳公司,价格面议。
MiCA: EMI代币发行路径
《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实施后,其中一项差异已不再涉及资本金额。发行电子货币代币的电子货币机构 - 即市场所称的法币支持型稳定币等以欧元为参考的工具 - 依据特例条款适用MiCA电子货币代币制度,规则手册R3-3.3.9对此作出规定。支付机构牌照涵盖支付服务,而电子货币代币发行则须通过EMI路径。
如果创始人的产品是代币化余额或稳定币,应直接选择EMI路径。如果业务规划中不涉及代币,支付机构可以较低资本提供范围集中的支付服务。我们的欧盟EMI牌照创始人指南全面介绍欧盟电子货币制度。
按商业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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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经营纯支付模式
如果业务涉及支付处理、收单、汇款、支付启动或账户信息服务,支付机构较为适合。资本要求较低(按服务为EUR 20,000至EUR 125,000),并适用单项第2类活动的费用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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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以可消费储值形式持有客户资金
钱包、预付余额或供客户充值和消费的账户均属于电子货币,因此需要EMI - 初始资本为EUR 350,000,并适用两项第2类活动的费用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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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计划发行欧元参考代币或稳定币
EMI路径涵盖MiCA下的电子货币代币发行(规则手册R3-3.3.9),初始资本为EUR 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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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尚未确定,或希望分阶段推进
先以支付机构上线,之后通过牌照变更增加电子货币业务(根据第3(2)条,申请费减免25%),但在启动该业务前应规划将资本提高至EUR 350,000。
- EUR 350k
- EMI最低初始资本,支付机构为EUR 125,000(规则手册第3章)
- EUR 10k / 15k
- 一项与两项第2类活动的申请费(S.L. 376.03)
- 2%
- 日均未偿电子货币余额比例,即EMI持续自有资金下限(R3-2.11.4)
- 25%
- 支付机构通过变更增加电子货币业务时的申请费减免幅度(第3(2)条)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01 马耳他支付机构可以发行电子货币或提供钱包吗?
根据Cap. 376,持有第一附表第10项许可的电子货币机构可发行电子货币。支付机构依据第4项提供支付服务。因此,如果产品包含可供客户消费的余额,应选择EMI路径。
02 马耳他EMI比支付机构需要多多少资本?
EMI的初始资本为EUR 350,000,而提供2(a)-(e)项服务的支付机构为EUR 125,000 - 仅提供汇款服务为EUR 20,000,提供支付启动服务为EUR 50,000。在持续经营阶段,EMI须持有EUR 350,000或日均未偿电子货币余额2%中的较高者;支付机构须持有初始资本或按支付量计算的B方法金额中的较高者。信息截至2026年7月。
03 可以先以支付机构起步,之后再增加电子货币业务吗?
可以。增加电子货币发行权限属于同一部法律下的牌照变更,而非申请新牌照;根据第3(2)条,费用为适用申请费减免25%。但初始资本将升至EUR 350,000,自有资金计算基础也会改变,因此应规划资产负债表所需的增幅,而不只是变更费用。信息截至2026年7月。
04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MiCA发行稳定币或电子货币代币吗?
在MiCA制度下,EMI依据特例条款发行电子货币代币(规则手册R3-3.3.9)。对于不涉及代币发行的支付服务,支付机构仍是适当路径。信息截至2026年7月;依赖前请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