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监管机构
DNB侧重审慎稳健性及指定的市场准入事项;AFM侧重行为监管、市场以及分配给其负责的许可路径。
辖区档案
荷兰市场准入由《金融监管法》、行业法规及针对具体活动的许可安排构成。荷兰中央银行(DNB)主导银行、支付机构、电子货币机构、保险公司、养老机构和信托服务机构的审慎市场准入。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AFM)负责许可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金融服务提供商、众筹服务提供商和MiCA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法律分配给DNB的审慎事项和合格持股事项由DNB参与处理。欧洲中央银行(ECB)决定欧元区银行授权。本图谱截至2026年7月。

路径要点
DNB侧重审慎稳健性及指定的市场准入事项;AFM侧重行为监管、市场以及分配给其负责的许可路径。
在单一监管机制(SSM)下,ECB与DNB合作授予及撤销荷兰信贷机构授权。
获豁免的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身份以及活动排除规则,适用相关规则规定的较窄服务范围和地域覆盖。
荷兰信托服务须依据《信托服务机构监管法》取得DNB牌照或有效豁免。
AFM处理MiCA下CASP的申请和通知;DNB在协同审查中处理审慎保障及合格持股事项。
最近一次依据DNB、AFM和ECB官方资料复核的日期为2026年7月11日。
从业务活动入手
荷兰法律有意区分完整授权、豁免和登记条目。经DNB授权的支付机构只能提供获批的支付服务。获豁免的支付机构须遵守豁免条件及规模限制,并保留其荷兰地域覆盖。经授权和获豁免的电子货币机构也适用相同区分。账户信息服务提供商、代理人和分销商各有自身身份,并与持有主要牌照的机构并行存在。
MiCA现已成为加密资产经营活动的监管边界。荷兰过渡期于2025年6月30日结束后,原适用于法币与加密资产兑换及托管服务提供商的DNB反洗钱登记不再是经营替代路径。当前CASP身份取决于AFM依据第63条授予的授权,或特定现有金融实体可使用的第60条通知。应在DNB或AFM公共登记册中核实每家公司,并结合其公司记录和历史记录审阅当前服务范围。
许可矩阵
| 许可类别 | 监管机构与法律工具 | 业务活动与排除事项 | 准入与资本基础 |
|---|---|---|---|
| 银行与信贷机构 | 在SSM及荷兰《金融监管法》框架下,由ECB授权并由DNB评估 | 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以及法律和授权所允许的银行及投资活动;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银行业务范围 | 荷兰设立、合格持股人、适当且胜任的管理层、业务方案、治理、恢复计划,以及CRR资本、流动性和风险证明 |
| 经授权的支付机构 | DNB依据《金融监管法》及PSD2实施规则授予授权 | 获批的账户、执行、银行卡、收单、汇款、支付发起或账户信息服务;电子货币发行和吸收存款分别适用各自许可路径 | 初始及持续自有资金取决于服务和业务量;监管评估涵盖资金保障、治理、诚信、安全、AML/CFT、代理人及外包安排 |
| 获豁免的支付机构及已登记AISP | DNB依据荷兰支付框架授予豁免或办理登记 | 在该身份的法定条件及地域覆盖范围内,开展有限的荷兰支付活动或仅提供账户信息服务 | 业务量、客户及地域限制、适用时的专业保障、管理层诚信和报告要求,替代完整支付机构审慎路径的部分要求 |
| 经授权的电子货币机构 | DNB依据《金融监管法》及电子货币规则授予授权 | 发行及赎回电子货币并提供获批的支付服务,相关资金依照资金保障框架受到保护 | 法人、荷兰总部、EMD初始资本、持续自有资金、资金保障、赎回、治理以及对分销商和代理人的监督 |
| 获豁免的电子货币机构 | DNB依据荷兰电子货币框架授予豁免并列入公共登记册 | 在豁免条件内有限发行电子货币,完成登记后方可开始,并保留荷兰地域覆盖 | 在整个豁免期间,须持续满足资格、规模和地域条件、稳健管理、资金保障及持续报告要求 |
| 货币兑换机构 | DNB依据《金融监管法》就兑换交易授予授权或豁免 | 在授权范围内兑换现金货币,或凭银行卡或纸质票据进行指定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账户、电子货币、投资服务及存款分别适用各自许可 | 荷兰市场准入、可信赖的决策人员、合乎道德且受控的运营、诚信风险与AML/CFT控制、现金程序,以及开展活动前列入公共登记册 |
| 投资公司与交易场所 | AFM依据《金融监管法》和MiFID II授予牌照,DNB在职责分配范围内参与审慎事项 | 仅可在获准范围内开展接收与传递、执行、交易、投资组合管理、建议、承销、配售、托管以及MTF或OTF运营 | 荷兰注册办事处和实际总部、合格持股人、合适的决策人员、审慎分类、客户资产控制及行为管理体系 |
| UCITS管理人及AIFM | AFM依据荷兰实施UCITS及AIFMD的规则授予授权或办理登记 | 管理集合投资组合并提供获准的附属服务;获豁免或已登记管理人的营销范围按其身份规定相对较窄 | 完整或低于门槛的身份决定自有资金、实质运营、风险、估值、存管、委托、杠杆、报告及投资者披露要求 |
| 保险与再保险 | 依据《金融监管法》和Solvency II,由DNB授予审慎授权并由AFM实施行为监管 | 承保获批的人寿保险、非寿险或再保险类别;保险分销与承保属于不同职能 | 荷兰总部、合格持股人、适当且胜任的董事会及关键职能人员、治理、技术准备金、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资本 |
| 养老基金及固定缴费型养老机构 | 依据荷兰养老金及金融监管法律,由DNB实施审慎监管并由AFM实施行为监管 | 在法定范围内运营养老金安排或固定缴费型养老金职能,保险、银行及投资服务须分别映射 | 治理、关键职能、资金或资本、投资政策、外包、成员沟通及监管报告要求取决于确切机构类型 |
| 信托服务机构 | DNB依据《2018年信托服务机构监管法》授予牌照或豁免 | 在牌照范围内提供保留信托服务,例如公司与住所组合服务、法人实体买卖或居间服务,以及受托人或董事服务 | 荷兰实质运营、所有权透明度、合适的管理层、诚信、客户接纳、独立合规与审计、专业运营及反洗钱控制 |
| 消费信贷及金融服务提供商 | AFM依据《金融监管法》就适用的要约、建议、居间或信贷活动授予牌照 | 提供信贷,或就信贷、保险及其他指定零售金融产品提供建议和居间服务;吸收存款和投资交易分别适用各自许可 | 专业能力、可靠性、运营诚信、消费者待遇、信息披露,以及专业保障或财务资源规则均取决于具体活动 |
| 众筹服务提供商 | AFM依据《欧盟条例2020/1503》授予授权 | 运营基于投资或贷款的ECSPR平台;存款、资产负债表贷款及受监管市场运营分别适用各自许可 | 审慎保障、治理、利益冲突、投资者保护、适用时的信用评估、投诉、违约处理及业务连续性 |
| 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 | AFM依据MiCA第63条授予授权或接收第60条通知,并由DNB进行审慎及合格持股评估 | 获批的托管、平台、兑换、执行、配售、订单、建议、投资组合管理或转移服务;法币支付和银行业务分别适用各自许可路径 | 欧盟注册办事处和有效管理中心、合适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员,以及MiCA保障、托管、投诉、行为、ICT、利益冲突和AML/CFT证明 |
| 市场基础设施与清算 | AFM和DNB依据荷兰及欧盟市场基础设施法规授予授权或认可 | 依据特定市场基础设施身份运营受监管市场、清算或结算职能 | 所有权、治理、财务资源、违约管理、结算、韧性、准入、监控及恢复要求取决于基础设施类型 |
| 博彩、投注、彩票及博彩机 | Kansspelautoriteit依据《博彩与游戏法》授予牌照,包括远程博彩路径或适用的实体场所、彩票或博彩机类别 | 提供Ksa牌照列明的线上或线下游戏及类别;彩票、博彩机、远程博彩和金融服务分别适用各自许可路径 | 诚信、连续性、负责任博彩照护义务、成瘾预防、适用时接入Cruks、游戏系统控制、AML/CFT、广告、玩家资金、报告及退出安排均取决于类别 |
准入测试
申请人须采用符合条件的法律形式,并在相关法律工具要求时,将注册办事处及实际总部或有效管理中心设于荷兰。DNB和AFM会评估直接及间接合格持股人、资金来源、决策人员、监事和关键高管的适当性与诚信。经营计划须明确合规、风险、反洗钱报告官(MLRO)、财务、审计、信息安全及外包职能的责任安排。使用技术或行政服务商时,荷兰实体仍须保留其许可要求的实际决策能力和问责责任。
资本要求取决于许可类别:银行适用CRR,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适用相应计算方法,投资公司适用其审慎分类,保险公司适用Solvency II,养老机构适用特定资金要求,CASP适用MiCA保障要求,众筹业务适用审慎保障。客户资金、电子货币备付金、金融工具和加密资产各自适用相应的资金保障或托管规则。费用由DNB和AFM现行收费规定管理。提交申请时,相关金额及法定时限应以所选路径的具体申请页面为准。
申请路径
将每项服务、资产流、客户类型、托管环节、兑换、博彩及集团职能对应至DNB、AFM、ECB或Ksa,并记录其是否需要授权、豁免、登记、通知或产品批准。
DNB市场准入页面及AFM行业门户公布各路径专用的表格和指引。应确认法律形式、实质运营、拟任决策人员、审慎方法及提交渠道。
准备业务方案、预测、所有权、适当性档案、治理、AML/CFT、资金保障或客户资产、外包、DORA与ICT、投诉、业务连续性及有序退出证明。
回应完整性和实质性问题,以及DNB或AFM之间的交叉转介。在最终身份生效前,可能需要参加面谈、接受适当性评估并修改材料。
开始运营前,完成资本、任命、系统、报告及所有附加条件。跨境服务只能在适用通知生效后开展。
授权后
荷兰公司须持续满足其许可路径规定的资本或偿付能力、治理、AML/CFT、审计、监管申报、资金保障或客户资产控制、投诉、行为、产品治理、外包、事件报告及DORA韧性要求。只有持续满足全部条件,豁免才保持有效。新增服务、客户类别、分支机构、代理人、受托方、关键外包或代币职能,可能需要事先批准、变更许可或通知。
交易转让的是受监管公司的股份,牌照继续归属于该实体。拟取得的合格持股及控制权变更,按照适用于该机构的DNB、AFM或ECB程序进行评估。尽职调查应核对公共登记册与监管决定、资本缓冲、保障措施、客户资产、投诉、检查、监管历史、外包及整改情况。原DNB加密业务登记构成历史记录的一部分,当前CASP范围则依照MiCA确定。交易完成前,主管机关将就拟进入持有人作出决定。
地域覆盖
获得完整授权的荷兰支付机构、电子货币机构、投资公司、管理人、保险公司或CASP,在完成必要通知后,可使用其适用法律规定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跨境机制。只有原属国授权涵盖的服务才能通过该机制跨境提供。获豁免的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身份、货币兑换机构或信托服务机构牌照、国家消费信贷牌照、Ksa博彩许可及法定排除事项,仍具有各自框架规定的地域覆盖。东道国的行为、消费者保护及公共利益规则仍然相关,面向第三国开展活动则须另行审查目标市场。
主要来源
dnb.nl公布银行、支付机构、电子货币机构、保险公司、养老机构、信托服务机构及相关豁免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页面。
官方登记册列明机构类型、授权或豁免及服务范围,并应与商会登记信息一并核查。
afm.nl公布投资公司、AIFM、UCITS管理人、金融服务提供商及众筹服务相关的许可、变更、豁免和登记资料。
CASP页面说明AFM为首要联系机构,并列明DNB在审慎及合格持股方面的职责、第60条和第63条程序、表格以及已经结束的荷兰旧制度过渡期。
ECB许可与合格持股指南适用于SSM内的荷兰银行授权,并由ECB与DNB合作执行。
DNB公布货币兑换机构牌照或豁免路径及登记册;kansspelautoriteit.nl公布远程博彩、实体场所、彩票和博彩机许可路径,以及Kansspelwijzer持牌人登记册。
DNB规定了适用于荷兰活动的电子货币机构豁免路径。协调化跨境活动需要完整电子货币机构授权及相关通知。
荷兰过渡期已于2025年6月30日结束。当前开展CASP活动须取得MiCA授权,或由AFM或其他欧盟主管机关接收符合条件的第60条通知;获准服务以现行登记册所示为准。
AFM处理第63条申请和第60条通知,并作为首要联系机构。按照荷兰对MiCA职责的分配,DNB参与审慎保障及合格持股事项。
该牌照涵盖Wtt范围内的保留信托服务。投资建议、投资组合管理、托管、支付或吸收存款,须分别按照《金融监管法》下对应的许可要求进行评估。
在适用的合格持股程序约束下,可以收购股份。牌照继续归属于该公司,拟进入的控制人及资金来源将接受评估,许可范围和监管历史也须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经SKY7顾问团队审阅。最近审阅日期:2026年7月11日。本档案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监管、税务、投资或财务建议。内容说明截至2026年7月的荷兰框架。在依赖任何路径前,请核实DNB和AFM现行规则、公共登记册、牌照或豁免条件、Ksa规则及登记册、收费规定和ECB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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