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图谱
Finanstilsynet负责企业许可、注册及持续监管;丹麦国家银行负责中央银行和支付系统监督;欧盟机构负责直接获分配的监管任务。
丹麦 - Finanstilsynet许可图谱
丹麦金融监管局(Finanstilsynet)负责批准银行、抵押信贷、支付、投资、基金、保险、养老金、信贷及MiCA相关业务,丹麦国家银行则负责监督系统稳定性和支付基础设施。本档案梳理截至2026年7月的重要许可类别、法律地位及准入审查要求。

路径要点
Finanstilsynet负责企业许可、注册及持续监管;丹麦国家银行负责中央银行和支付系统监督;欧盟机构负责直接获分配的监管任务。
银行、支付、投资、基金、保险、信贷、加密资产、行政管理及养老金
根据《金融业务法》《支付法》《投资公司法》、资本市场与基金法规、保险与养老金法律、消费信贷规则及MiCAR,资本依据按具体活动确定。
协调一致的授权按具体服务履行通知程序;国内豁免、排除及注册仍具有丹麦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申请费和年度征费依据Finanstilsynet现行评估及资金规则确定;部分支付类申请注明免收申请费,但仍须缴纳年度征费。
监管摘要已审阅至2026年7月
先明确监管边界
Finanstilsynet的类别目录分别涵盖银行和抵押信贷机构、支付及电子货币公司、投资公司及顾问、UCITS和AIF管理人、保险公司、养老金机构、信贷服务商、货币兑换商及CASP。丹麦还设有受国内规模限制的受限支付和电子货币路径。每项决定均有各自的服务清单、资本计算方法和组织审查要求。Finanstilsynet要求相关监管文书所规定的总部和实际决策职能位于丹麦。经充分协调的许可在完成适用通知后可支持欧洲经济区业务,而受限地位及法定排除仍保留其在丹麦法律下的效力。
许可类别
| 类别 | 正式监管工具 | 活动与排除 | 准入、资本与适用范围 |
|---|---|---|---|
| 吸收存款与银行业务 | Finanstilsynet依据丹麦《金融业务法》向银行或抵押信贷机构授予的许可 | 仅可在获批银行业务范围内吸收存款或其他应偿还资金,并以自有账户发放信贷。附带支付或投资服务也必须载入许可记录。 | CRR、丹麦《金融业务法》及抵押信贷规则规定资本、流动性、治理和所有者适格性要求。Finanstilsynet负责授予并监管丹麦许可。 |
| 完整支付服务与电子货币 | 依据《支付法》授予完整支付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的许可 | 提供许可中载明的PSD2服务,包括适用的账户服务、支付执行、收单、支付工具、汇款、支付发起或账户信息服务。 | 初始资本按PSD2服务档次设为EUR 20,000、EUR 50,000或EUR 125,000;持续自有资金、资金保障、安全及DORA要求适用丹麦支付法律。 |
| 小型、受限及注册支付路径 | 依据《支付法》的受限支付服务许可、受限电子货币许可及AISP注册 | 简化的国内活动、豁免、排除或注册仅可在丹麦法律规定的服务及地域范围内使用。 | 受限PI和EMI路径仍受法定国内规模上限约束;AISP注册须配置职业责任保障。进入欧洲经济区市场须采用完整许可及通知路径。 |
| 投资服务 | 依据《投资公司法》及资本市场法律授予投资公司、投资顾问或市场运营商的许可 | 仅在相应服务获批时,方可进行交易、执行、接收及传递订单、提供建议、管理投资组合、承销或运营交易场所。托管及客户资金相关权利另行监管。 | 初始资本和自有资金依据IFR/IFD类别及获批服务确定。客户资产、行为规范、治理及恢复或有序退出义务按业务模式适用。 |
| 基金与集合投资 | UCITS投资协会、管理公司、获许可或已注册的AIFM及基金营销许可 | 管理UCITS或AIF,在法律允许时提供行政管理或担任存管人,并在取得所需批准或完成通知后营销基金。管理人许可与产品批准属于不同程序。 | 管理人资本以及额外自有资金或职业责任资源遵循UCITS/AIFMD和丹麦法律。获准运营后,存管、委托、估值及营销规则持续适用。 |
| 保险与中介服务 | 保险或再保险机构牌照、养老金基金许可及保险中介授权 | 由风险承保主体承保获批的人寿、非人寿或再保险类别,或在保险中介注册范围内分销保险。 | 保险机构须遵守Solvency II的SCR/MCR、治理及适格性要求。中介机构适用丹麦的注册、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保险框架。 |
| 信贷与替代融资 | 消费贷款公司、抵押信贷中介、房地产信贷公司、信贷中介或信贷服务商的许可或注册 | 开展指定的消费信贷、抵押信贷、租赁、保理、众筹、信贷服务或其他放贷活动。每条路径均有各自的行为规范和地域边界。 | 财务资源、胜任能力、职业责任保障及行为要求因路径而异;以Finanstilsynet现行申请表和费用评估为准。 |
| 加密资产与仅限AML的原有路径 | Finanstilsynet授予的CASP或ART发行人许可及MiCAR第60条通知 | 提供MiCAR第63条许可载明或第60条通知涵盖的服务;原有AML注册仅保留历史地位。 | MiCAR审慎保障采用EUR 50,000、EUR 125,000或EUR 150,000的服务类别及固定间接费用测试。丹麦MiCA过渡期已于2026年7月1日届满;当前业务须依据适用的CASP许可开展。 |
| 信托、公司与受托服务 | 适用时办理AML注册或货币兑换许可;一般公司行政管理遵循专业及公司法律框架 | 在丹麦法律设定的牌照、注册或专业资格范围内提供信托、公司、受托或受监管行政管理服务。 | 货币兑换适用专门的AML许可。其他公司或受托业务遵循专业、公司及AML法律,但进入专营活动范围时须遵守相应许可要求。 |
| 养老金与退休计划 | 依据丹麦金融法律授予保险及职业养老金机构的许可 | 按照获批计划及投资规则运营或管理职业或个人退休安排,并分别记录产品、管理人及审慎批准。 | 偿付能力、治理、精算、投资及报告要求取决于养老金载体,并与投资基金分开接受监管。 |
| 市场与基础设施 | 依据资本市场法律对交易所、受监管市场、清算或证券登记基础设施授予的许可 | 依据相关许可或认可运营受监管市场、MTF/OTF、CSD、CCP或其他基础设施;招股说明书批准涵盖产品及信息披露工作流。 | 资本及组织资源取决于基础设施类型。申报受相关欧盟法规、丹麦市场法律及监管机构收费表约束。 |
准入条件
丹麦《金融业务法》《支付法》及各行业规则决定可接受的法律形式和所在地要求。对于完整支付许可,Finanstilsynet要求注册办事处和总部、至少部分业务活动,以及能够控制业务的董事会和执行管理层位于丹麦。所有者及合格持股人必须证明资金来源透明且具备适格性;管理人员和控制职能则根据所申请服务的风险及规模接受评估。申请材料随后按行业分化:支付和电子货币申请人须说明资金保障、安全及代理安排,银行、投资公司、管理人、保险公司及养老金机构则提交适用的审慎、客户资产或精算材料。预测、AML/CFT、DORA、外包、投诉、事件管理及业务连续性必须与丹麦运营模式一致。收费以及法律未直接规定的资本计算,取决于Finanstilsynet现行申请表、费率及年度征费类别。
面向监管机构的流程
Finanstilsynet针对每一类丹麦许可及注册分别规定法定表格、所有者评估和持续义务。
阶段01 - 监管边界
将产品、客户及资金流向对应至Finanstilsynet负责的企业许可、注册和持续监管,丹麦国家银行负责的中央银行及支付系统监督,以及欧盟机构直接承担的任务。识别所有主要和附带许可、排除及跨境市场。
分别标注丹麦完整许可、受限支付路径、注册及排除,因为只有符合条件的协调服务才能在欧洲经济区内办理通知。
阶段02 - 申请人及证明材料
设立所需的丹麦申请实体,并证明由当地董事会和执行管理层实施控制,同时配置适格所有者、资本、资金保障或客户资产安排、AML、ICT及外包机制。
使用Finanstilsynet当前类别的申请表和费率,并使服务方案与丹麦人员配置、场所、治理及预测保持一致。
阶段03 - 监管评估
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申请,并在Finanstilsynet审查类别要求期间,确保所有者、管理人员、系统、保障措施及预测资料相互一致。
补充资料要求以及任何所有者或管理层评估都可能影响申请完整性和时间安排;应围绕主管机构的最终决定规划业务启动。
阶段04 - 启动与监管
在客户准入前,确认Finanstilsynet登记的机构类型、服务范围、获批管理人员、资本或资金保障义务、监管报表及已完成的欧洲经济区通知。
丹麦国家银行的基础设施角色,以及对银行、支付方案或托管人的商业接入,均有各自的资格及准入流程。
取得许可后
Finanstilsynet针对银行、抵押信贷机构、支付公司、投资企业、基金、保险公司及养老金机构规定不同的报表及监管周期。在许可存续期间,必须持续满足资本或偿付能力、资金保障、客户资产、AML/CFT、投诉、审计、事件、外包及DORA要求。公开名册还收录进入丹麦的欧洲经济区企业,因此应结合机构类型、母国主管机构及已通知服务解读其地位。丹麦受限路径及排除仍保留国内适用范围。自2026年3月2日起,CASP开展特定电子货币代币的托管或转移还须取得PSD2监管边界决定。达到合格持股门槛、控制权变更及关键管理人员更换,须遵守相关丹麦监管工具的通知或同意规则。收购时,许可继续由公司持有;尽职调查应核对名册范围、监管报表、资金保障或客户资产、检查、整改以及交易对手变更条款。
第一手资料
涵盖支付、银行、投资、基金、保险、养老金、信贷、货币兑换及MiCA的正式申请表 - finanstilsynet.dk。
关于法律形式、总部、资本、治理、申请附件及已公布评估规则的官方指引 - finanstilsynet.dk。
按行业列示的正式许可、注册及进入丹麦的欧洲经济区通知记录 - virksomhedsregister.finanstilsynet.dk。
金融业务、支付、投资、基金、保险及信贷法律的官方合并文本 - retsinformation.dk。
Finanstilsynet负责授予和监管企业许可。丹麦国家银行另行承担中央银行及支付系统职责。
支付机构可提供许可所列的支付服务,发行电子货币则适用EMI监管工具。注册、小型及排除路径保留其规定的国内适用范围。
协调一致的授权采用正式通知程序。国内豁免、排除及原有AML注册保留其法定适用范围。
服务商须取得Finanstilsynet或其他欧盟国家主管机构授予的MiCAR许可,或完成适用的第60条通知。为期18个月的原有业务过渡期已经结束。
可以收购股份,但许可仍由公司持有。拟任控制人必须完成适用的合格持股或控制权变更程序,第三方关系则须另行确认。
由SKY7顾问团队审阅。最近审阅日期:2026年7月11日。监管陈述以2026年7月为准。本页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监管、税务、投资或财务建议。在依据任何许可、资本或市场准入陈述采取行动前,请核实现行法律、监管机构名册、申请表、收费表及过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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