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机构
中央银行依据《金融机构法》第324A章实施发牌
路径要点
中央银行依据《金融机构法》第324A章实施发牌
非银行支付机构适用NPSA牌照,符合资格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适用授权
FSC负责证券、基金、保险、养老金及信用合作社的发牌或注册
FSC于2026年仍在制定立法框架,纳入范围的活动继续适用现行金融及反洗钱规则
NPSA支付申请人必须是在巴巴多斯设有实体存在的公司
审慎资本、偿付能力、担保及客户资金保障取决于类别和风险
巴巴多斯监管身份服务于本国市场,境外活动须遵守各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准入规则
监管状况审阅截至2026年7月11日
监管边界
《金融机构法》涵盖商业银行、信托、金融、商人银行、资金或价值转移以及外汇创收银行。原《国际金融服务法》已被废止,因此旧有国际银行称谓必须与现行FIA类别进行核对。《国家支付系统法》设立单独路径:非银行申请人取得支付机构牌照,符合资格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则获授权成为支付服务提供商。存款和信贷处理继续适用相应FIA框架。
FSC依据各行业法规监管证券公司及个人、交易所、共同基金及管理人、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信用合作社。截至2026年7月,FSC正就虚拟资产及VASP立法制定进行咨询,其官方文件说明了拟议框架。在新路径正式立法并投入实施前,纳入范围的基础活动继续适用银行、支付、证券及反洗钱规则。
许可全图
| 许可类别 | 监管机构与文书 | 活动与范围 | 资格、资本与控制 |
|---|---|---|---|
| 商业银行与吸收存款 | 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法》第324A章,为适用的境内银行类别颁发牌照 | 吸收存款、放贷并提供获批的银行及支付服务;信托、证券及保险仍分别监管 | 巴巴多斯公司或获准分行、适格控制人与管理层、可行计划、本地管理,以及FIA最低资本和风险资本、流动性与治理要求 |
| 信托、金融与商人银行 | 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根据拟开展的业务,依FIA向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或商人银行颁发牌照 | 开展相应类别获批的金融或受托活动;存款及证券活动适用各自许可 | 规定的本地载体、接受审查的所有者与高级人员、本地实体、治理、客户资产、AML/CFT以及特定类别资本和报告 |
| 外汇创收银行 | 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根据FIA第IIIB部分,为原国际金融服务实体及符合资格的新外汇创收银行业务颁发牌照 | 按照现行FIA类别,在牌照及客户条件范围内开展获批的外汇创收银行业务 | 巴巴多斯实体、适格控制人与管理层、实体运营、业务计划,以及FIA项下审慎资本、流动性、治理及报告要求 |
| 资金或价值传输 | 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根据FIA及相关监管指引颁发货币或价值传输服务提供商牌照 | 通过获批服务及代理接收和传输资金或价值;吸收存款、发行支付账户及证券业务适用各自路径 | 在巴巴多斯设有实体存在的公司、接受审查的所有者与管理人员、按要求任命的常驻董事、业务计划、AML/CFT、代理及现行框架要求的财务资源 |
| 支付账户与电子货币 | 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支付系统法》向非银行申请人颁发支付机构牌照 | 提供获批的支付或电子货币账户、存取款、交易、收单、支付工具、支付发起或聚合服务;银行存款及贷款适用FIA银行路径 | 在巴巴多斯设有实体存在的公司、适格股东与关键人员、计划、资本、客户资金保障、结算、网络安全、治理,以及2025年框架下的申请 |
| 获授权支付服务提供商与系统 | 巴巴多斯中央银行依据NPSA向符合资格的FIA银行和已注册信用合作社授予授权;支付系统运营商适用相应的许可或监管渠道 | 提供获批支付服务或运营获认可系统,符合资格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须完成适用的NPSA授权 | 现有合格机构或本地运营商,以及中央银行要求的治理、接入、结算、运营韧性、客户资金保障、技术及财务资源 |
| 证券交易商、顾问与承销商 | FSC根据《证券法》,为证券公司、经纪商、交易员、交易商、投资顾问、承销商及相关责任人员办理注册或颁发牌照 | 在获批类别内开展交易、安排、咨询或承销;吸收存款、保险及虚拟资产活动适用各自框架 | 巴巴多斯实体或合格个人、适格所有者与高级人员、治理、行为规范、客户资产、账簿、审计及特定类别资本 |
| 交易所与市场基础设施 | FSC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或相关基础设施办理注册或认可 | 依据接入、监控、结算及托管规则运营获批证券设施;支付及虚拟资产场所仍需另行分析 | 本地运营商、所有权与管理层审查、具韧性的技术、市场及违约控制、治理,以及与设施规模相称的财务资源 |
| 共同基金与基金服务提供商 | FSC根据《共同基金法》,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人、托管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办理注册或颁发牌照 | 设立、运营、管理、行政管理或保管获批共同基金;服务提供商角色与基金状态分别确定 | 合格架构与服务提供商、发行文件、治理、估值、托管、审计、资产隔离、资本或专业资源及投资者披露 |
| 保险、再保险、专属保险及中介机构 | FSC根据保险法规,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专属保险公司、经纪商、代理人、管理人或其他中介机构颁发牌照或办理注册 | 作为获授权保险人承保获批类别与风险,或依据登记的中介机构身份提供中介服务 | 巴巴多斯公司或获准的境外路径、适格控制人与关键职能、精算与风险能力、技术准备金、偿付能力资本、再保险及审计 |
| 职业养老金及管理人 | FSC根据养老金法规,为职业养老金计划、管理人、投资经理、受托人或责任人办理注册或颁发牌照 | 设立、行政管理、管理或服务获批的养老金安排;银行、保险及证券服务须依据各自行业许可提供 | 符合资格的发起人与服务提供商、计划规则、治理、合格责任人员、资金、投资、托管、审计及受益人披露 |
| 信用合作社 | FSC根据合作社法规实施注册和审慎监管,并在适用时要求支付服务取得NPSA授权 | 在已注册合作社内提供面向成员的储蓄与信贷;商业银行及证券业务适用各自行业路径 | 本地合作社、成员治理、适格管理层、资本与储备、流动性、AML/CFT、审计及成员保护控制 |
| 消费信贷、按揭、租赁与保理 | 适用受监管类别时,须具备FIA项下银行、信托、财务或商人银行身份;以自有资金经营的商业提供商仍受消费者法和公司法约束,且不存在通用放贷牌照 | 在法定能力及任何牌照条件范围内提供贷款、融资、按揭、租赁或保理;存款、支付及投资业务适用相应路径 | 正确的载体与融资模式、受监管时适格的所有者及管理层、消费者合同、信贷控制、投诉、反洗钱义务及特定类别财务资源 |
| 框架制定期间的虚拟资产服务 | 截至2026年7月11日,FSC的VASP立法改革咨询仍在进行中 | 在专门框架制定期间,纳入范围的基础活动适用银行、支付、证券及反洗钱法律 | 分析AML/CFT、托管、证券、支付、网络安全及本地公司要求,并跟进已生效法律、官方表格和登记册启用 |
| 企业服务与博彩 | 受监管的信托职能适用FIA身份要求,博彩业务则通过巴巴多斯主管机关的独立许可渠道办理 | 公司设立涵盖企业行政管理,博彩牌照涵盖获批博彩活动;金融服务适用各自行业许可 | 遵守公司及专业规则和反洗钱义务,在保留业务领域取得信托授权,或满足独立的博彩所有权、技术、负责任博彩及财务测试 |
准入材料
中央银行及FSC申请人须披露实益所有人、直接与间接控制人、资金来源、董事、高管及责任人员,并证明适格性、胜任能力和财务稳健性。申请材料涵盖治理、风险、AML/CFT、制裁、会计、审计、网络安全、外包、投诉、连续性及记录。支付申请人必须证明在巴巴多斯设有实体存在,并说明各项服务、支付与结算流、客户资金保障、欺诈控制及技术。证券、基金和保险申请人还须提供客户资产、估值、托管、精算及准备金证据。
财务要求因行业而异。FIA机构适用按类别及风险确定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MVTS提供商适用现行牌照指引;支付机构适用2025年NPSA框架;证券公司和基金适用各自注册规则;保险公司适用偿付能力和技术准备金要求;养老金与信用合作社适用资金和审慎测试。具体计算方法和费用表以官方规定为准。存款、支付浮存资金、证券、基金资产、保险准备金及养老金资产均须分别进行保障和破产分析。
申请流程
将存款、信托、信贷、支付、证券、基金、保险、养老金、虚拟资产及博彩业务对应至中央银行、FSC或其他主管机构。
选择所需的巴巴多斯公司或分行,并记录控制人、资金来源、董事、高级人员及实体运营情况。
准备业务计划、资本方法、治理、AML/CFT、网络安全、客户资金保障、行为规范、审计、恢复、外包及退出材料。
使用主管机构规定的表格并缴纳费用,在提供预申请沟通时参与相关程序,并将提交回执与最终许可区分开。
落实资金资源,任命获认可人员,实施系统及报送机制,并仅在每项牌照或注册生效后启动业务。
持续监管
持续义务可能包括资本、偿付能力与流动性、经审计报表、监管报送、AML/CFT与制裁报告、市场与消费者行为、投诉、网络安全、事件、客户资产核对及外包监督。企业在进行重大业务变更或新增保留服务前,须取得批准或更新监管状态。NPSA支付范围尤其必须跟踪中央银行授予的服务及条件。
所有权、控制人、董事及关键管理层变更须遵循主管机构的事前批准或通知程序。股权收购后,许可及其监管历史仍归属于该实体。买方应核对当前登记册、牌照条件、资本、客户资产、审计、监管历史及未完成整改。VASP框架在2026年仍处于立法制定阶段,因此业务启动规划须依据已生效状况及当前官方实施材料。
主要来源
FIA、NPSA、牌照框架、受监管名单及指引适用于银行、信托与金融公司、MVTS及支付服务提供商。
FSC法律、申请清单及登记册适用于证券、基金、保险、养老金及信用合作社。
FSC的2026年咨询记录了正在制定的虚拟资产框架及其拟议实施路径。
旧有国际金融称谓或咨询内容存在差异时,以现行法律、修正案及法规为准。
常见问题
支付机构可提供其获批的NPSA支付服务。符合资格的银行及信用合作社采用获授权支付服务提供商路径。
在FSC制定专门立法框架期间,纳入范围的活动适用银行、支付、证券及反洗钱法律。
原IFSA已被废止。现有及拟开展业务须与现行FIA外汇创收银行或其他类别进行核对。
具体要求因机构、服务及风险而异。准确类别应采用当前中央银行或FSC计算方法。
许可继续归属于受监管实体,新控制人及管理人员须完成规定审查,并承接全部条件及监管历史。
由SKY7顾问团队审阅。最近审阅日期:2026年7月11日。监管说明以2026年7月为准。NPSA支付框架及拟议VASP制度仍在发展。本页面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监管、税务、投资或财务建议。请向各主管机构核实已生效法律、登记册、服务范围、资本、费用及控制人程序。授权及时间安排仍由相关主管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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